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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:坚持四“度”理念,加强民营企业保护

 

○当前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类型中,经济犯罪是重点,这些罪名适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民商法、行政法与刑法交织,需要妥善处理好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。


○要精确把握罪与非罪,给企业家更准确的行为指引和更稳定的未来预期。


○要避免就案办案、机械司法,尽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体现司法温度。


○要切实贯彻好“少捕少押慎诉”司法理念,还要把握好司法工作的范围和限度。


检察机关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中,应当始终坚持四“度”理念,持续加大民营企业保护力度,不断提升工作的法治化精细化水平。

 

刑法介入的梯度


当前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类型中,经济犯罪是重点,如非法经营、骗取贷款、合同诈骗等。这些罪名适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民商法、行政法与刑法交织,需要妥善处理好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。在法律体系中,刑法与民商法、行政法不仅在调整范围、功能作用、严厉程度上不尽相同,在适用位阶上也存在梯度,民商法、行政法处于先位阶,刑法处于后位阶。这也就是通常理解的刑法的谦抑性,不仅体现在立法上,也体现在司法中。

 

对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要谦抑审慎。经济犯罪罪状表述中有很多“其他”兜底条款,例如刑法第225条第(四)项“其他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”的理解,要秉持限缩解释的态度,只有与前三项具有实质相当的社会危害性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,确有必要动用刑法处罚的,才能被解释为该项内容,避免非法经营罪成为“口袋罪”,不当扩大“刑罚圈”。

 

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。对于民事主体间的经济纠纷,要防止为一方民事主体利益动用刑事手段,使民事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,民事责任演变为刑事责任。

 

对创新行为保持适度宽容。准确把握企业生产经营、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界限,严格区分不规范经营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,防止简单“对号入罪”,扼杀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。

 

刑事司法的精度


对涉民营企业案件,要精确把握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、罪轻与罪重,坚决杜绝类推解释,给企业家更准确的行为指引和更稳定的未来预期,以恒心办恒业。

 

犯罪构成解释要精准。经济犯罪中,有很多空白罪状、简单罪状以及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,留待司法机关进一步解释,例如“数额较大”“情节严重”“违反国家规定”等等,需要尽可能地通过司法解释、指导意见、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其含义。

 

历史案件处理要精准。对于民营企业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,要坚持罪刑法定、证据裁判、疑罪从无原则,精准司法,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,轻装前进。

 

刑事政策把握要精准。对涉罪民营企业负责人,要结合案件犯罪动机、犯罪情节、认罪悔罪态度、企业经营状况、对社会的贡献等具体情况,精准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,依法作出捕、诉决定。对于具有自首、从犯、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的,要依法兑现政策。

 

刑事程序的温度


对于涉罪民营企业负责人,要避免就案办案、机械司法,尽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体现司法温度,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创造条件,落实“六稳”“六保”。

 

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。一般而言,民营企业家与企业联系较为紧密,被羁押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更大,还可能影响职工就业收入和上下游产业链。因此,对涉罪民营企业家,除了依法应当逮捕的以外,应积极考虑非羁押强制措施。对确有逮捕必要的,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,对案件事实证据已经固定完成,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的,及时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。

 

刑事诉讼程序从快处理。要加快办案节奏,提高司法效率,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。把检察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,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,有效降低“案-件比”。积极推动涉企刑事案件“挂案”清理工作,防止涉企案件立而不侦、久押不决。

 

在刑罚执行方式上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。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》第26条规定,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市、县的,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。可以进一步细化政策,简便操作程序和手续,对参加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家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更大支持。

 

司法工作的限度


要切实贯彻好“少捕少押慎诉”司法理念,实现对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保护,还要把握好司法工作的范围和限度。

 

要把握好依法从宽的限度。对民营企业家从宽处理,要依照法定、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进行,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搞“法外开恩”“宽大无边”。例如,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只能从轻处罚的,不能减轻处罚降低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。对于依法可能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应当径行逮捕,不能取保候审。

 

要把握好保护对象的限度。对于民营企业范围,不能局限于大企业,应更加关注中小微企业。关于案件范围,一些特殊案件应当除外,如悖德性很强的自然犯罪(强奸、猥亵儿童等)、黑恶势力犯罪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暴恐犯罪等。

 

要把握好检察职能的限度。对涉罪民营企业负责人,要加强政策教育和释法说理,促使其真诚认罪认罚,积极赔偿达成和解。要深刻认识到,不起诉并不代表不处罚,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,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。对企业存在管理漏洞的,及时提出检察建议,督促建章立制,完善合规体系。在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后,要持续跟踪企业是否正常经营,民营企业负责人是否积极为企业经营贡献力量,事先承诺的复工复产、社会责任等是否履行到位。

 

作者:刘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

来源:检察日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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